【代書101】權利質權 v.s. 普通抵押權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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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時代的眼淚:典權〉中提到,典權已被不動產質權取代,且少了土地增值稅,所以一起來看看。

民法物權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

其中,質權又可分為動產質權、權利質權。

「動產質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之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質權人=債權人。出質人=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而在「權利質權」章節中,依民法第 906-1 條,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這是不是與抵押權有點類似,「普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民法物權編總整理,八種物權你知道有那些嗎
  3. 出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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