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實務】114 年試題代書(地政士)債權人的代位申請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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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之一棟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應透過何種程序,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以保障其權益?而在完成此兩種登記後,亦進一步完成法定地上權登記;不巧此建物完成上述登記後,因災害而全部滅失,建物所有權人未即時處理,則土地所有權人丙,可透過何種程序?何種身分?及辦理那些登記?以處理此滅失建物之相關權利關係。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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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土地登記規則,說明如下:

代位權意義及目的

依民法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權利,而代位申請。

而在土地登記規則中的代位申請,則是指權利人拿法院確定判決書、質權人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給出質人、典權人重建典物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依法可代位申請、權利人代位申請建物滅失、繼承公同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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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抵押權設定

  1. 債務人乙是義務人,可自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2. 但如果乙怠於申請,債權人甲可持「法院確定判決書」自行代位申請。
  3. 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甲再申請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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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滅失後,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

  1. 依土地登記規則,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2. 債務人乙是建物所有權人,也是權利人。
  3. 但債務人乙怠於申請,土地所有權人丙可代為申請「建物滅失登記」。
  4. 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
  5.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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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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