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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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兩筆不同所有權人且皆設定有耕作權之土地申請合併登記,請說明須符合那些條件?權利範圍如何決定?在辦理土地登記前,應由何人申請土地複丈?申請何種登記?及應檢附那些文件?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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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說明如下:
土地合併要件
- 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
- 使用性質相同:指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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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皆設定耕作權,處理方式
- 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 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 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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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複丈檢附文件
- 土地有下列情形,得申請土地複丈:自然因素(增加、浮覆、坍沒)、人為因素(合併、分割、變更)、界址曲折、調整地形、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鑑界或位置勘查。
- 此個案是土地合併而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
- 合併應備文件:
- 土地複丈申請書。
- 權利證明文件:全體土地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全體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
-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文件:
- 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
- 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
- 耕作權人之同意書。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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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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