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輕鬆搞懂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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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在〈意定監護契約書〉提到人還在人間的時候,一旦被宣告監護,關於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事務的意定監護契約如何寫,這篇講到家屬如何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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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資格
- 本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
- 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社會福利機構。
由以上任何一人, 向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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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流程
流程如下:
- 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 法院審理、醫院鑑定。
- 法院裁定,選定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戶政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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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費用
分為聲請費及專業醫師鑑定費用:
- 聲請費:1,500 元。(或郵寄到法院,內附 1,500 元匯票。)
- 專業醫師鑑定費用:依各縣市不同,請參考各縣巿政府核定所轄醫療院所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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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應備文件
- 聲請狀。
- 戶籍謄本(含受監護宣告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 其他法院要求文件。
-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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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狀
聲請人資訊

受監護宣告人資訊

監護人/意定監護人資訊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聲請事項


證物名稱及件數

申請日期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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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
相對人資訊

聲請資訊

立同意書人同意資訊

申請日期

立同意書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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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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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司法院〉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 〈司法院〉各縣巿政府核定所轄醫療院所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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