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3 年試題不動產經紀人:市地重劃應公告事項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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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試述公辦市地重劃之實施過程中,主管機關應盡公告通知之事項為何?所有權人表達異議之時機與方式?以及主管機關對異議如何處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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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平均地權條例,說明如下:

市地重劃目的

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不僅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之建設外,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價值,並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所產生之權益不公平,係一種「公私兩蒙其利」且兼具公平性之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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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公告通知事項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
    • 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
  2. 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 30 日後實施之。
  3.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 30 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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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表達異議之時機與方式

  1.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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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處理異議方式

  1. 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在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2. 重劃結果有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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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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