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前言】
繼〈怠報金、滯納金、短報罰鍰如何算〉之後,來講講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是 2 月底,課稅期間是去年 7/31 到今年 6/30,但是今年 5 月才課徵,那 3-6 月新增的房屋,房屋稅就不用繳嗎?一起來看看。
▲ 回到目錄
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 6-1 條,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每年 3/1 起至 6/30 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 7/1 起至當年 2 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因此,現在房屋稅已經按年徵稅,但是唯一按月徵稅的就是以下情形:
- 去年 7/1 到今年 2 月底:新建、增建、改建、拆除房屋,今年 5 月課徵並繳稅。
- 今年 3-6 月新建、增建、改建、拆除房屋,併入下期課徵,也就是明年 5 年才一起課徵並繳稅。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回到目錄
有任何問題,可以在下面留言討論或 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