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估價師公會︰既成道路占私地 應回歸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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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來土地徵收常常釋憲〉提到「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像是彰化縣政府今年(2025)是採「地主出價競標」模式,編列 3 千萬元標購多年被當道路使用的私有地,吸引 7 名地主投標,最終以 2,167 萬多元買下 11 筆、面積約 3,795.18 平方公尺(1,149 坪)。地主最高出價達公告現值 7 成上限,最低僅 49.8 %,等於打對折賣地,既保障通行,也化解爭議。
有地主坦言,因為都市計畫區外土地,雖已是既成道路,但政府若無道路開闢計畫就不會辦理徵收,乾脆賣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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