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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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在T市有一間無人設籍空置不為使用的 A「空屋」 ,以及一筆 B「空地」租給乙,請問 A 屋房屋稅如何課徵?又何謂「空地」?空地稅如何課徵?若 B 地經T市政府通知應限期建築使用 , 甲與乙之租約後續如何處理?請依房屋稅條例暨相關法令、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詳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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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說明如下:
房屋稅 2.0 修法目的
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合理化房屋稅負。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按「全國歸戶」及調高其法定稅率為 2%-4.8%,且各地方政府都必須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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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屋是空屋的房屋稅率
- 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自住並設戶籍(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全國限 3 戶,稅率 1.2%。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或繼承得到的房屋稅率:1.5-2.4%。
- 居住其他稅率:2-4.8%。
- 因此,A 屋無設籍,並且無出租無申報,稅率為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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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課徵
- 空地定義:依土地稅法第 11 條,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 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 空地課徵: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 2 至 5 倍之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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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限期建築,原來租約處理方式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 2 倍至 5 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
- 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 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 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 甲可向乙協議限期建築,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可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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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房屋稅’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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