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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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甲委託乙出售其所有之 A 廠房土地,委託契約之報酬為委託銷售總價 2%,同日乙即媒介甲與丙公司簽立不動產買賣意向書,丙交付 100 萬元支票為定金,由乙保管作為嗣後丙履約時價金之一部或違約時之賠償 ; 三週後 , 甲與丙公司以總價 7,500 萬元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惟丙公司並未依約給付第一期款,亦未開設履約專戶,甲丙簽訂和解契約,乙未得甲同意逕將作為定金之 100 萬支票退還給丙公司。試問:甲乙之法律關係為何?乙得否向甲主張服務報酬?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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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民法,說明如下:
個案情形
- 甲委託乙出售 A 廠房,丙為買主。
- 因此,甲是委託人、賣方,乙是居間人,丙是買方。
- 買方丙未依約給付第一期款,也未開設履約專戶,甲丙簽訂和解契約。
- 乙仲介未經得甲賣方的同意,就把訂金退還給買方丙,訂金是買方丙履約時價金之一部或違約時之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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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關係
- 依民法第 565 條,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因此,甲是賣方,乙是居間人。
- 也就是乙如果幫助甲賣出,報酬就有總價的 2%,雙方是居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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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請求報酬
- 依民法第 574 條,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 因此,甲丙簽訂和解契約,乙作為居間人,不得無權作為丙代為給付。
- 依民法第 571 條,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 因此,居間人乙不得向甲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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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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