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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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為落實人民之居住正義,於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係採全國歸戶 , 除自住出租及繼承取得共有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範圍外 , 針對其餘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點八,但亦授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在旨揭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 。試從地方自治精神及租稅法定主義之視角予以評述。另,影響房屋稅額之 「房屋現值」 (課稅基礎) 一向偏低 , 亦常為學者所詬病 ,試依房屋稅條例等規定,說明房屋現值如何評定,並評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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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房屋稅條例,說明如下:
房屋稅 2.0 修法目的
- 提高多屋持有成本: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合理化房屋稅負。
- 全國單一自住減稅: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家戶房屋稅負擔。
- 出租申報所得減稅: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
- 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共識,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與自願購入房屋有所不同,應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
- 鼓勵建商釋出餘屋:參酌縣市差別稅率 1.0 訂定建商合理銷售期間,促使建商加速釋出餘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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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現值定義
- 房屋稅額=房屋現值X稅率
- 房屋標準價格=房屋現值+房屋免稅價格
- 房屋標準價格是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 委員會組成: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½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⅓ 。
-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 房屋現值=單價X面積X路線調整率X(1-折舊率X房屋年數)
-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 房屋標準價格,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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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精神
- 房屋稅 1.0 委員會是由當地民意機關推派代表參加會議,房屋稅 2.0 是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具備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等專業領域條件及最低比例,讓專業和平等性別帶領價格,而不是民代的意見。
- 房屋稅 1.0 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 ,房屋稅 2.0 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可以用實價登錄來變成真正的買賣價格。
- 在地方自治精神方面,是以地方專業來帶領房屋標準價格,加上實價登錄不動產交易價格是個人登錄的,是比較接近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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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定主義
- 定義: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
- 房屋稅 1.0 是以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但房屋稅 2.0 稅率,以全國歸戶並限 3 戶才能 1.2%,才能顯示全國囤房稅的真義。
- 房屋稅 1.0 並沒有設籍,一樣限 3 戶,房屋稅 2.0 則限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確認是自住,超過 3 戶,就是適用繼承或其他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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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改革重點-房屋稅 2.0
- 〈憲法法庭〉釋字第 217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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