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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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近來市面上出現「專辦河川浮覆地登記」的廣告,依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惟當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試說明此種土地所有權的回復取得應如何辦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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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法,說明如下:
土地法第 12 條立法目的
依憲法第 15 條,國家應該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也規定,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就應該受法律保護,所以必須要是符合特定條件的浮覆地才會產生土地法第 12 條的效果,並依照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直接變成國有土地,並非所有土地被淹沒都會失去所有權。
依土地法第 12 條,基於浮覆地已經失去原本的利用效益,而水道、湖澤具有公用性質,其產生的公共利益,可以使私人對土地所有權因此消滅。消滅指的並不是物質上的消失,未來土地如果回復原狀時,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還是可以透過行政程序,取回對土地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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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土地所有權的回復?
- 依土地法第 12 條,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 土地所有權回復分成以下見解:
- 自動回復說(司法實務見解):土地回復原狀時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之核准。
- 核准回復說(行政實務見解):原所有權人須向政府機關申報並證明為其原有,經政府機關核准後,始回復其所有權但回復,請求權時間以水道區域線公告後起算。
- 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單獨申請登記並提出證明,經認定符合回復要件而核准時,始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回復其所有權之效力。
- 但以水道區域線公告後起算,請求權以 15 年為限,但司法實務卻是認為回復登記請求並無時效可言。
- 但兩個見解完全不相同,可以「檢討修正現行相關函釋」及「增訂查明原地籍及公告列冊管理等相關程序」來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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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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