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 土地法問題
- 土地法第 12 條立法目的
- 如何辦理土地所有權的回復?(2026/07/09 更新)
- 申請水道浮覆地所有權回復登記應備文件(2026/07/09 新增)
- 參考資料
【問題】
近來市面上出現「專辦河川浮覆地登記」的廣告,依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惟當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試說明此種土地所有權的回復取得應如何辦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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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依土地法,說明如下:
土地法第 12 條立法目的
依憲法第 15 條,國家應該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也規定,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就應該受法律保護,所以必須要是符合特定條件的浮覆地才會產生土地法第 12 條的效果,並依照土地法第 10 條第 2 項直接變成國有土地,並非所有土地被淹沒都會失去所有權。
依土地法第 12 條,基於浮覆地已經失去原本的利用效益,而水道、湖澤具有公用性質,其產生的公共利益,可以使私人對土地所有權因此消滅。消滅指的並不是物質上的消失,未來土地如果回復原狀時,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還是可以透過行政程序,取回對土地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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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土地所有權的回復?
- 依土地法第 12 條,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 因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人民基於原所有人地位依民法規定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國家不得以其請求權時效已完成為抗辯,判定違憲。
- 內政部 115 年 3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11502614843 號函訂定發布土地法第 12 條之解釋令:
- 停止適用:
- 74 年 1 月 10 日台 74 內字第 542 號函。
- 73 年 4 月 18 日台 73 內字第 5887 號函核復事項二至四。
- 地政機關受理民眾申請復權登記時,無須:
- 取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返還之證明文件。
- 考量政府機關可能已有徵收補償或協議價購(包括日據時期給價),或浮覆土地權屬因私權爭執已有訴訟繫屬等情形,故登記機關受理民眾申請復權登記時,仍應徵詢土地管理機關是否就權屬部分表示異議,並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 受理已滅失再回復原狀之土地辦理國有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於該筆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9N」註記之規定,配合修正如下:
- 資料內容修正為:「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依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回復所有權」,登錄內容無需調整。
- 登記機關辦畢上開註記登記,應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 於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辦竣復權登記前,該註記無需逕為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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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水道浮覆地所有權回復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複丈成果圖(水道浮覆地已公告地籍圖及建立標示部可免附)。
- 原滅失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證)或登記簿謄本。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即可。
-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公司法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 繼承人:
- 繼承系統表。
-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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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房感〉浮覆地是什麼?土地被淹沒產權會消滅?土地法第12條介紹!
- 〈鳳山地政事務所〉有關地政機關受理民眾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申請復權登記之執行事宜
- 〈水利署〉有關水道浮覆地所有權人申請復權之要件及程序
- 〈法務部〉關於就浮覆地所有權回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爭議,在憲法法庭作成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後,司法實務見解多已參採其判決意旨,對於請求國家塗銷浮覆地國有登記之案件,認定公產管理機關不得主張時效抗辯而受敗訴判決
- 〈公職王〉114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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