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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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為 17 歲的高三學生,其祖父贈與甲 10 萬元作為未來念大學之費用,甲未經父母事前同意旋即到機車行,以該贈款向老闆乙購買一輛 10 萬元機車 , 甲將一大信封放入 10 萬元鈔票交給乙 , 乙隨即將該信封放進抽屜,並將機車交付給甲。甲騎機車回家時,被甲之父親發現,甲之父親隨即向甲及乙表示不同意該等法律行為,請說明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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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
- 民法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 依民法,滿 18 歲為成年,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而甲是 17 歲,所以是未成年人,且有限制行為能力。因此,祖父贈與甲 10 萬元,是屬於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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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特有財產
- 依民法第 1088 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 依民法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因此,只要法定代理人同意,還是可以處分特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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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
- 買賣契約,依民法第 345 條,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因此,甲是買方,乙是賣方。
- 但買機車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因此,甲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成立。
- 而甲之父親隨即向甲及乙表示不同意該等法律行為,因此,此買賣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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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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