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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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前言
-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費用(2025/09/25 更新)
-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 損害賠償範圍
- 參考資料
【前言】
在〈土地法第 34-1 條優先購買權人存證信函如何寫?〉及〈土地法第 34-1 條 如何辦理提存?〉時,已經講過賣方如何合法的賣出,但是如果沒有通知優先購買人,這篇來講「如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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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費用
除了律師會跟你收律師費,法院會跟你收到的費用,有遇到才要繳:
- 裁判費:告訴人所訴訟標之金額,以 10 萬以下為 5‰,10 萬至 1,000 萬為 3‰,超過 1,000 萬為 1‰ 為費用計算。
- 在開庭前會先行收取,待訴訟結束後勝訴者可向敗訴者請求,並於判決書中明確指出須由哪方負擔此費用或以比例計算之。
- 原告自行撤告或達成和解時,可向法院申請裁判費退款。但要注意,原告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自行撤告,才可向法院聲請退回該審級繳交的 ⅔ 裁判費;或是經由調解達成和解者,亦可向法院聲請退回該審級繳交的 ⅔ 裁判費。
- 鑑定費:工程款、汽機車鑑定、交通事故鑑定、筆跡鑑定等等,因為會出動到相關專業單位的勘驗。
- 證人差旅費:法院准許傳喚的證人者。
- 出庭日費為 500 元。
- 往返法院的旅費,證人實際搭乘的交通費用實報實銷。
- 地政測量費用:在法官前往之前會先請地政事務所測量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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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原告資料

被告資料

事實及理由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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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範圍
台灣民法賠償原則對於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最高原則,金錢賠償是例外。
財產損失類別包含:
- 醫療費用:因侵權行為導致身體受傷所需的診療、住院、藥品等費用。
- 修繕費用:財物因侵權行為而毀損所需的修理、重置費用。
- 營業損失:因侵權行為影響正常營業而減少的收入或利潤。
- 交通費:因就醫或處理事故而增加的交通支出。
- 其他額外支出:請假損失、請人照護的費用等。
非財產損失,又稱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在認定精神損失賠償金額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因素:
- 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
- 損害結果的嚴重性。
- 受害人的身分地位。
- 加害人的主觀惡性。
- 受害人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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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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