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 年試題高考地政:蘋果是誰的?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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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有 A 地,乙有 B 地,兩地相鄰,甲在 A 地種植蘋果樹數株,不慎將一株蘋果樹 C 種植在 B 地,六個月後,該株蘋果樹 C 長出數顆蘋果。請分別回答下列題目: 

  1. 請問蘋果樹 C 上的蘋果歸誰所有?
  2. 長在蘋果樹 C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 B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3. 長在蘋果樹 C 的一顆蘋果自然落至 A 地,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4. 甲採收蘋果時 , 將蘋果樹 C 剩下的唯一一顆蘋果採摘下來放在採收的大籃子中 , 已分不清那顆蘋果是從蘋果樹 C 採下 , 請問該蘋果歸誰所有?
  5. 甲就蘋果樹 C 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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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樹 C 的蘋果是乙的

  1. 民法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 蘋果樹 C 種植在 B 地,B 地是乙的,後來長出蘋果。因此,未脫落的蘋果是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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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落至 B 地

  1. 民法第 69 條,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2. 因此,蘋果是天然孳息。蘋果掉落到 B 地,B 地是乙的,所以蘋果是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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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落至 A 地

  1. 民法第 766 條,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2. 民法第 798 條,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3. 因此,蘋果落在 A 地,A 地是甲的,所以蘋果是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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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子裡分不清楚蘋果是甲的還是乙的

  1. 民法第 813 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2. 民法第 812 條,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3. 依第二子題,加上民法第 812 條,蘋果是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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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以不當得利 請求乙償還蘋果樹 C 價額

  1. 民法第 811 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2. 甲不小心把蘋果樹 C 種在乙的土地上,乙不小心取得蘋果樹 C 的所有權。
  3. 民法第 816 條,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4. 乙雖因所得蘋果樹 C 所得權得到利益,但是乙取得蘋果樹 C 所有權不具有法律之原因,所以造成不當得利。因此,甲得請求乙償還蘋果樹 C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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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4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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