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問題】
A 有一空地,由好友 B 出資,委由營造廠 C 蓋一公寓大廈。為清楚釐清工程的工安責任,因此以 C 為起造人,並向營建機關申報完成。問:何時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具備獨立的不動產所有權性質?如何認定該完工後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的所有權人?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 回到目錄
區分所有建築物定義
- 依民法第 799 條,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 依公寓大廈條例第 3 條,專有部分是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 共有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 個案情形:B 出資,委託營造廠 C 作為起造人。
- 需等興建完成後,亦即有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才有獨立不動產性質,也才能進行區分所有權登記。
▲ 回到目錄
B 是大屋主
- B 的完工後公寓大廈是蓋在 A 的土地上,因此,A 和 B 有合建契約,分別說明提供土地、提供資金關係。
- C 是起造人,但 B 是出資人,B 去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是合理的,並且是公寓大廈所有權人。
▲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3 年地方特考解答
▲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