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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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喪偶之 A 育有未成年之 B 及 C。因 A 的妹妹 D 無子女,所以 A 決定出養 B 給 D,A、D 二人成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向法院申請認可。就在法院審理中,A 因意外去世,法院是否應繼續完成收養認可?A 留有一筆土地,誰是該筆土地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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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決定認可情形
- 依民法第 1072 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 依民法第 1076-1 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 依民法第 1076-2 條,被收養者未滿 7 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依民法第 1079 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 依民法第 1079-1 條,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個案情形:A 喪偶,加上 A 妹妹 D 無子女,於是想把名下子女 B 給 D 收養,成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向法院申請認可。亦即父母 A 同意將子女過繼 B 給 D,完成書面契約,在等法院認可中。
- 依民法第 1076-2 條,本個案分成:
- B 未滿 7 歲:A 為代受意思表示,即書面收養契約。因 A 驟世,考慮 B 的最佳利益,法院應繼續完成收養認可。
- B 滿 7 歲:A 同意。因 A 驟世,考慮 B 的最佳利益,選任監護人,並且確定 B 是否同意收養,最後取得監護人同意,法院可繼續完成收養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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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繼承人
- 因 A 喪偶,依民法第 1138 條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子女,視法院是否許可收養,分下列情形探討:
- 法院沒有許可收養,B、C 皆為繼承人,土地每人各 ½ 。
- 法院許可收養,依民法第 1079-3 條,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C 是唯一繼承人,土地歸 C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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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3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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