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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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國營事業主張其所有之土地屬公有土地,應免課地價稅。試問,該國營事業之主張是否依法有據?請依法就所有權屬類別,說明公有土地之類別及處分之限制。又公有土地地價稅之課徵,請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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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課徵對象
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亦即除了課徵田賦者之外,其他皆要繳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 20 條,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亦即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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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定義
- 公有土地定義:
- 國有土地。
- 直轄市有、縣(市)有土地。
- 鄉、鎮(市)有之土地。
-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
- 以上面兩點,要符合公共土地必須是:國家、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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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土地處分限制
- 依土地法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間之租賃。
- 立法目的:是為了監督行政機關對於公有土地之管理、利用,以維護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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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地價稅課徵
- 公有土地非公共使用:按基本稅率 10‰ 徵收地價稅。
-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 國營事業有營業,非屬供公共使用。因此,還是要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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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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