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3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地主可代位申請建物滅失?

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問題】


甲在乙所有的土地上蓋有房屋一棟,因地震關係震垮而無法居住使用。甲他遷後多年來不處理該房屋產權問題,致乙無法在該土地建築使用。試問房屋倒塌滅失後,要辦理何種登記?乙非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代位申請嗎?依規定有那些情形,可以代位申請?請述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回到目錄

房屋倒塌滅失登記

  1. 建物滅失登記:因地震震垮,須向地政先申請建物滅失勘查,同時連件申請建物滅失登記。
  2. 申請建物滅失勘查應備文件: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建物滅失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建物權狀正本。

回到目錄

代位權意義及目的

依民法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權利,而代位申請。

而在土地登記規則中的代位申請,則是指下列情形:

  1. 權利人拿法院確定判決書。
  2. 質權人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給出質人。
  3. 典權人重建典物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4. 依法可代位申請。
  5. 權利人代位申請建物滅失。
  6. 繼承公同共有。

回到目錄

建物滅失後,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

  1. 依土地登記規則,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2. 甲是建物所有權人,也是權利人。
  3. 但債務人甲怠於申請,土地所有權人乙可代為申請「建物滅失登記」。
  4.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新北市樹林區地政〉[申辦須知]房子如果拆除不在了,如何辦理建物滅失?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