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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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問題】
甲在乙所有的土地上蓋有房屋一棟,因地震關係震垮而無法居住使用。甲他遷後多年來不處理該房屋產權問題,致乙無法在該土地建築使用。試問房屋倒塌滅失後,要辦理何種登記?乙非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代位申請嗎?依規定有那些情形,可以代位申請?請述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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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滅失登記
- 建物滅失登記:因地震震垮,須向地政先申請建物滅失勘查,同時連件申請建物滅失登記。
- 申請建物滅失勘查應備文件:
- 建物測量申請書。
-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申請建物滅失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建物權狀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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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意義及目的
依民法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權利,而代位申請。
而在土地登記規則中的代位申請,則是指下列情形:
- 權利人拿法院確定判決書。
- 質權人辦理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給出質人。
- 典權人重建典物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依法可代位申請。
- 權利人代位申請建物滅失。
- 繼承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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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滅失後,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
- 依土地登記規則,建物全部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 甲是建物所有權人,也是權利人。
- 但債務人甲怠於申請,土地所有權人乙可代為申請「建物滅失登記」。
-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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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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