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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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國憲法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試說明何謂平均地權?憲法上規定的土地政策綱領有那四項?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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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立法起源
依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是由國家規定:
- 土地法。
- 土地使用法。
- 土地徵收法。
- 地價稅法。
地主估價他所有的土地的價格,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稅,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該幅土地;同時,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漲價歸公)。平均地權旨在調和自由主義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土地所有權分兩級,國家擁有上級所有權,人民擁有下級所有權,且無論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沒有絕對之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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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四大綱領
依憲法第 143 條延伸出平均地權條例四大綱領如下:
- 規定地價:規定地價時機。
- 照價徵稅:規定地價後再來徵稅。
- 照價收買:六個時機點可以照價收買,包括:申報地價未滿 80%、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現值、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重建)或加徵2-5倍空地稅、私有荒地(加徵荒地稅 3年)、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未建築)、收回耕地屆滿一年。
- 漲價歸公:訂定申報移轉現值時,算出土地增值稅後,收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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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維基百科〉平均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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