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113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非都市土地的土地使用管制方法為何?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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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說明在區域計畫的制度下,非都市土地的土地使用管制方法為何?與土地登記有無關係?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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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立法目的

區域計畫法第 1 條,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

原訂 2025/4/30 實施國土計畫法,後來延期 6 年,目的是要取代區域計畫法,和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者,並行管理台灣土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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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的土地使用管制方法

  1.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 11 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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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土地登記之關係

  1. 土地稅法第 8 條規定:
    • 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 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2. 土地謄本看到使用分區會顯示:
    •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特定專用區。
    • 如顯示空白,有以下兩種情形:
      • 土地是都市土地,因為都市計畫發布後,計畫內的土地已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重新給新的身分,並依規不在土地登記謄本上登載,此時使用分區證明要向區公所或本府都發局申請。
      • 土地是非都市土地,但還未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此時可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編定該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完成編定以後,該土地即有明確的身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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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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