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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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試說明在區域計畫的制度下,非都市土地的土地使用管制方法為何?與土地登記有無關係?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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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立法目的
依區域計畫法第 1 條,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
原訂 2025/4/30 實施國土計畫法,後來延期 6 年,目的是要取代區域計畫法,和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者,並行管理台灣土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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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的土地使用管制方法
- 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 11 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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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土地登記之關係
- 依土地稅法第 8 條規定:
- 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 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 土地謄本看到使用分區會顯示:
-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特定專用區。
- 如顯示空白,有以下兩種情形:
- 土地是都市土地,因為都市計畫發布後,計畫內的土地已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重新給新的身分,並依規不在土地登記謄本上登載,此時使用分區證明要向區公所或本府都發局申請。
- 土地是非都市土地,但還未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此時可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編定該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完成編定以後,該土地即有明確的身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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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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