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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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區段徵收的抵價地,是指「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而農村地區土地重劃條例、市地重劃的抵費地,是指「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
但占總面積卻有不同,實際可從「立法院法律系統」來爬梳過去立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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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抵價地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4 條,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 50% 為原則,但不得少於 40%。
在 1986/6/17 修正提到理由,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抵付,政府既可免除籌款之困難,原土地所有權人亦可共享開發後之利益。而明定抵價地面積,以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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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地區土地重劃條例的抵費地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 11 條,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 35% 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重劃區內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 40% 土地,其超過依前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部分,準用第 29 條規定處理。
在 2000/1/26 立法理由,是依黨團協商條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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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抵費地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 條,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 45% 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在 1986/6/17 修正提到理由,因為共同負擔有新增工程項目及符合執行需要,所以面積提升到 45%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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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立法院法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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