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3 年試題離島特考地政:公設保留地如何取得?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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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地方政府為民眾通行需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有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或徵收,請問以何者為先?又協議價購的價格為何種價格?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補償如何計算?土地權利人權益之終止及需用土地人進入土地工作的時間點為何?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徵收土地移轉給需用土地人的登記方式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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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立法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徵收私有土地理由:公益需要、興辦事業。興辦事業: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衛&環保、政府及地方自治及其他、教育及學術及文化、社福、國營、依法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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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

  1.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下列方式取得之:
    • 徵收。
    • 區段徵收。
    • 市地重劃。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3. 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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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補償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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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人權益之終止及需用土地人進入土地工作時間點

  1. 地主權益終止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2. 需用土地人進入土地工作時間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8 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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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移轉給需用土地人登記方式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99 條,因徵收或照價收買取得土地權利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 1 個月內,檢附以下文件,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
    • 土地清冊。
    • 已收受之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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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3 年離島特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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