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不動產及土地贈與撤銷的兩個情形(2025/10/22 更正)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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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在〈除了用遺產 還可以用贈與方式〉中可知,贈與不動產及土地,需要負擔的稅賦、土地規費不少,大多是贈與人會繳掉所有錢,但受贈人不知道。那如果某天你不爽對方竟然要賣掉你所贈與的不動產及土地,可以取消贈與嗎?答案是,某些情形是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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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及土地贈與流程撤回

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亦即不動產及土地贈與,需要雙方去地政登記過戶給另一個人。在地政登記未完成前,還有保留撤銷贈與的權利,只要去撤回此項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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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侵害或不負扶養義務撤銷贈與

民法第 416 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1.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2.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亦即如果有故意侵害或不負扶養責任,是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贈與登記,最後拿到法院判決書,再去地政塗銷贈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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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誠家代書〉不動產贈與 進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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