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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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未來非都市土地,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利用,應申請使用許可,主管機關審議使用許可案件時,應考量的因素有那些?各功能分區重視之條件有何不同?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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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
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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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許可案件考慮因素及不同處
- 依國土計畫法第 26 條,主管機關審議申請使用許可案件,應考量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自然環境及人為設施容受力。依各國土功能分區之特性,經審議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許可使用:
- 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就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之規劃,並針對該使用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採取彌補或復育之有效措施。
- 農業發展地區: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水資源供應之完整性,避免零星使用或影響其他農業生產環境之使用;其有興建必要之農業相關設施,應以與當地農業生產經營有關者為限。
- 城鄉發展地區:都市成長管理、發展趨勢之關聯影響、公共建設計畫時程、水資源供應及電力、瓦斯、電信等維生系統完備性。
- 檢附文件:
- 申請書及使用計畫。
- 使用計畫範圍內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但申請使用許可之事業依法得為徵收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得申請重劃者,免附。
- 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先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 興辦事業計畫已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同意之文件。
- 其他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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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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