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3 年試題高考地政:主張返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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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是 A 地所有人。A 地位於臺北市精華地段,占地達 500 坪。A 地之市價價值新臺幣 (下同) 40 億元。乙脅迫甲及其家人出賣 A 地,並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 。 甲因此與乙訂定 A 地買賣契約 , 約定價金 50 億元。隔日,甲交付 A 地於乙,並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一週後,乙即因內線交易與組織犯罪判決確定而入獄服刑。甲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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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脅迫要出賣 A 地

  1. 民法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 亦即甲可以證明是被脅迫,就可以主張撤銷其意思。
  3. 依本個案,發生如下情形:
    • 出賣 A 地:甲與乙訂定 A 地買賣契約 , 約定價金 50 億元。
    • 讓與 A 地:甲交付 A 地於乙,並辦理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
  4. 出賣 A 地及讓與 A 地,都是契約性質。
  5. 民法第 153 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6. 甲可依民法第 153 條,主張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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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主張返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

  1. 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因此,甲可以主張乙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A 地。
  3. 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4. 因此,甲可以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地一週,請求一週租金。
  5. 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6. 因此,甲可以主張乙侵害人格權,請求損害賠償。
  7. 民法第 93 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 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0 年,不得撤銷。
  8. 因此,甲必須在 1 年內主張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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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3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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