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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 億元借款債務。甲是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 2 億元。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該筆借款債務。甲與乙並約定,若甲屆期未清償該筆借款債務,則乙取得 A 地所有權,此約定乃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出賣 A 地予丙,並辦畢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丙支付約定價金 2 億元於甲。甲屆期遲未返還該筆借款於乙,乙實行流押。試問:乙對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乙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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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請求丙移轉 A 地所有權及聲請拍賣 A 地
- 依民法第 873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 依民法第 873-1 條,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 依本個案而言,甲已登記 A 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如逾期未完,A 地歸乙所有,並將 A 地賣給丙,然而逾期甲沒有清償債務。
- 因訂有流抵契約,因此,乙可依民法第 873-1 條,主張移轉 A 地所有權,及聲請拍賣 A 地而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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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可對甲主張請求返還借款
- 依民法第 474 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 依民法第 478 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 因此,乙可在清償屆時,請求甲返還其借款。
- 但雖說丙雖然付給甲 2 億價金,但時間點是在清償屆時之前,所以並非乙優先受償,而是處分 A 地才是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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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3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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