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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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意義
依民法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依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人格權定義:指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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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被侵犯的救濟程序
- 不作為請求權:除去侵害請求權及侵害防止請求權。
- 例如:性愛影片防止、除去被散播。
- 損害賠償請求權。
- 不當得利請求權。
- 例如: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照片做營利。
- 釋字第 748 號解釋。
- 例如:不能同婚違反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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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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