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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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近年來,政府陸續透過平均地權條例之增修引導不動產市場的健全發展。請分別說明該條例對於預售屋銷售前、簽約或解約之申報登錄做了那些規定?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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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2.0 立法目的
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但不會影響市場正常交易;就長期而言,亦將有助於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主要修法方向: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解約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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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銷售前、簽約或解約之申報登錄規定
- 銷售前備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第一項,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簽約時或解約限期登錄: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第二項,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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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罰則
- 銷售前不備查:依平均地權條例 81-2 條,主管機關處 3-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簽約時或解約未依限登錄:依平均地權條例 81-2 條,主管機關處 3-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 30-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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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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