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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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 起取得使用執照,有條件免第一次測量
2013 年,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
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下:
-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 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 建物位置圖之測繪: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
- 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以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內政部後續有以下措施:
- 2013/8/28 修正發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x 條。
- 2013/9/17 廢止「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 2013/9/24 修正發布「建物測量成果圖」格式及訂頒「建物標示圖格式」,2013/10/1 生效。
- 整合測繪登記 2 階段流程之簡化作業方式。
針對 2013/10/1 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以加速辦理時程,有效節省民眾申辦程序,落實簡政便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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