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3 年試題高考地政:殘餘地一併徵收 v.s. 接連地損失補償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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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一塊從事水果種植之農地,因隔壁土地被政府徵收後的使用行為影響其水果收成之質量 。 農地地主應向有關機關請求 「殘餘地一併徵收」 或 「接連地損失補償」?請針對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論述,並分別說明此兩種請求權應具備之要件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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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目的

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從而延伸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目的是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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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餘地一併徵收規定及要件

  1. 規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 要件:
    • 申請人:所有權人。
    • 申請時間: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 收件單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 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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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地損失補償規定及要件

  1. 規定:依土地法第 216 條,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2. 要件:
    • 申請人:接連地所有權人。
    • 申請原因:接連地被徵收導致。
    • 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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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連地損失補償

  1. 因此,地主應請求接連地損失補償,而非一併徵收,以補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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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3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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