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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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問題】
一塊從事水果種植之農地,因隔壁土地被政府徵收後的使用行為影響其水果收成之質量 。 農地地主應向有關機關請求 「殘餘地一併徵收」 或 「接連地損失補償」?請針對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論述,並分別說明此兩種請求權應具備之要件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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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目的
依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從而延伸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目的是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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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餘地一併徵收規定及要件
- 規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 要件:
- 申請人:所有權人。
- 申請時間: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 收件單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申請方式:書面申請。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 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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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地損失補償規定及要件
- 規定:依土地法第 216 條,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 要件:
- 申請人:接連地所有權人。
- 申請原因:接連地被徵收導致。
- 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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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接連地損失補償
- 因此,地主應請求接連地損失補償,而非一併徵收,以補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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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職王〉113 年高考地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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