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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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整體性的都市計畫開發模式包括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請問對於參與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之地主而言,能在開發完成後,繼續擁有計畫範圍內土地的情形分別有那些?請針對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說明。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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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目的
- 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
- 提高土地經濟價值。
- 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建設。
- 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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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目的
政府基於以下情形,經過法定程序嚴謹的檢視公益性及必要性後,徵收一定範圍內土地,並依照都市計畫內容,布建公共設施及地籍整理的整體開發方式:
- 新設都市建設。
- 舊都市更新。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
- 農村社區更新。
- 其他建設目的需要。
不過區段徵收是比較早期的做法,政府取得土地較多,但現在土地爭議太大,現多採市地重劃,至少有過半土地的地主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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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市地重劃地主能擁有土地情形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60-1 條,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 亦即,扣除抵費地後,其餘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地主。
- 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 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選擇合併:
- 依市地重劃辦法第 31 條第一項第二款,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½ 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
- 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½ 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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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區段徵收地主能擁有土地情形
- 抵價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 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
- 申請時間: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原地主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 例外:
- 限期清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1 條,地主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除第 42 條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清理,並依規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
- 不限期清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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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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