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101】為什麼超過核課期間,不得再補稅處罰?(2026/5/5 更正)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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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課期間

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期間: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期則不得再行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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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核課期間,不得再補稅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予以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假設是房屋税,核課期間為 5 年,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以 115 年房屋稅為例:

  1. 課稅所屬期間為 114/7/1 至 115/6/30。
  2. 115/5/1 開徵,繳納期間至 115/5/31 屆滿,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為 115/6/1。
  3. 核課期間是 115/6/1-120/5/31 止。
  4. 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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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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