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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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所有位於 A 縣非都市土地一筆,擬出售予乙。雙方於訂定土地買賣契約之後,甲經他人告知得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而免徵土地增值稅,試說明該地所須具備之要件。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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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立法目的
依憲法第 143 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因憲法而制定土地稅法的土地增值稅,規定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需要繳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增值稅又分以下情形:
- 照價納稅。
- 免徵。
- 不課徵。
- 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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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三項免徵要件
- 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三項免徵要件:
- 需用土地人有以下條件,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並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
-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
- 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
- 需用土地人有以下條件,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並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
- 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本法中華民國 110/5/21 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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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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