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114 年試題不動產經紀人:公共設施用地 v.s. 公共設施保留地區別

製圖人:黃昭慈

本文同步刊登 Medium

【目錄】

【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員對不動產說明書依法負有 「解說義務」 。 試以都市計畫法等法律之規定為例,列舉四項「判別基準」以解說都市計畫地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兩者間之區別。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回到目錄

房地仲介業的解說義務

依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660 號民事判決書:房地仲介業之業務,涉及房地買賣之專業知識,此所以一般消費者願委由仲介業者處理買賣事宜之原因。而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酬金,即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義務,始能就其所知。

亦即,收取高額酬金的背後,業務需負責將可預見危險及調查義務給買方。

回到目錄

公共設施用地 v.s. 公共設施保留地區別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2. 不動產說明書判別基準如下:
    • 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地點:
      •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 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 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
      • 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依法徵收或收買,其餘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回到目錄

【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房屋仲介告知義務有哪些?如果未履行可以求償嗎?
  3. 〈司法院〉判決書系統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號

回到目錄

覺得答案有問題時,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或Email: taishu945@gmail.com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