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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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不動產經紀人員對不動產說明書依法負有 「解說義務」 。 試以都市計畫法等法律之規定為例,列舉四項「判別基準」以解說都市計畫地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兩者間之區別。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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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仲介業的解說義務
依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660 號民事判決書:房地仲介業之業務,涉及房地買賣之專業知識,此所以一般消費者願委由仲介業者處理買賣事宜之原因。而仲介業者針對其所為之仲介行為,既向消費者收取高額之酬金,即應就其所從事之業務負善盡預見危險及調查之義務,始能就其所知。
亦即,收取高額酬金的背後,業務需負責將可預見危險及調查義務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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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 v.s. 公共設施保留地區別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3 條,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 不動產說明書判別基準如下:
- 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地點:
- 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 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 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 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
- 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依法徵收或收買,其餘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
- 說明公共設施用地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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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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