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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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債務的消滅原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其中混同,是我比較不了解的,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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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立法目的
依民法第 763 條,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目的,為了簡化法律關係。而準用第 762 條例外規定,是為了平衡權利消滅與保護當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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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意義
- 同時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
- A 向爸爸借 30 萬元,甲變成債務人。但爸爸過世後唯一繼承人的 A 繼承了這筆債權,那 A 就同時是 30 萬借款的債務人及債主,這時就會權利義務都會消滅。
- 擁有兩種不需要同時存在的權利、義務,這時候權利或義務就會消滅。
- A 在 B 地上設定了地上權,是地上權人,但 A 後來又把 B 地買下來,直接變成所有權人,那 A 對 B 地的地上權就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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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第 762 條規定
依民法第 762 條,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範例:
- 地上權與抵押權混同:
- A 有 B 的地上權,並把抵上權抵押給 C。如果 B 過世後,由 D 繼承土地。依民法第 763 條,所有權與地上權變混同,應消滅。但為了丙的利益,地上權不會因混同而消滅。
- 信託法第 14 條: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 為了保護受益人是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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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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