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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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問題】
按「房屋現值」為課徵房屋稅之稅基,而「房屋標準價格」又為「房屋現值」核計之基礎,則影響「房屋標準價格」之因素為何?有何問題?又若以「非自住住家用」之房屋為例,其徵收房屋稅之稅率為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該房屋稅「徵收率」應如何處理?有何問題?請依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分述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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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2.0 修法方向
- 提高多屋持有成本: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合理化房屋稅負。
- 全國單一自住減稅: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家戶房屋稅負擔。
- 出租申報所得減稅:鼓勵釋出空(閒)置房屋,促進房屋有效利用、增加租賃市場供給。
- 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共識,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與自願購入房屋有所不同,應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
- 鼓勵建商釋出餘屋:參酌縣市差別稅率 1.0 訂定建商合理銷售期間,促使建商加速釋出餘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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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標準價格
- 房屋標準價格=房屋現值+房屋免稅價格。
-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標準如下: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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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成問題
- 房屋稅 1.0 是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 ⅖ 。
- 房屋稅 2.0 此次修法第 9 條,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½ ;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⅓ 。
- 此次修法,把委員會的組成納入更多意見,把民間團體人數拉到一半,並且也考慮性平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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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住家用稅率
- 房屋稅 1.0:各縣市可自訂囤房稅、不設戶籍、自住限 3 戶。
- 供自住、公益出租人:1.2%。
- 其他:1.5%-3.6%。
- 房屋稅 2.0:全國總歸戶、設定戶籍(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全國限 3 戶。
- 供自住、公益出租人、使用權:1.2%。(設戶籍、全國限 3 戶)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1%。
-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繼承:1.5%-2.4%。
- 建商待銷售房屋 2 年內:2-3.6%。
- 其他住家用: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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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囤房稅問題
- 房屋稅 1.0:
- 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 亦即,囤房稅可訂,也可不訂。
- 房屋稅 2.0:
- 按各該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
- 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目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 亦即,全國總歸戶後,每縣市都要訂囤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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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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