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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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與 A 公司簽訂靈骨塔買賣契約,約定甲享有其中四層樓之某塔位,A 公司並交付該樓層塔位之永久使用權狀予甲,A 公司所有之靈骨塔大樓嗣後因強制執行被 B 公司買得 。試問甲對 B 公司主張其所購買之塔位有永久使用權存在,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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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靈骨塔位永久使用權」 對抗「部分建物受讓人」
- 否定說:
- 依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25 號判決旨,使用權移轉的債權債務關係,上訴人所取得者為使用權,並非所有權。基於債權相對性之原理,上訴人即不得援其與 A 公司使用權買賣契約之債權關係,以資對抗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之被上訴人。
- 肯定說:
- 認為「靈骨塔位使用權」已成為流行投資商品,具有高度融通性及交換價值。一方支付對價,得使用他方提供塔位放置靈骨之權利,且他方允為靈骨、提供誦經、祭祀等。
- 不適用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於塔位所在之該部分建物受讓人,主張各該塔位之租賃效力。
- 依最高法院判決而定,基於債權相對性之原理,甲與 A 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其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B 公司)。亦即,甲的主張不被法院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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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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