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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 仲介公司受買方甲之委託媒介甲購買乙所有之土地,雙方簽訂居間契約,約定「於甲乙間土地買賣契約成立後,甲應依約給付 A 公司新臺幣一千萬的服務費」 。後來甲與乙在 A 公司之媒合下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甲於是給付 A 公司一千萬元。然嗣後甲乙間對於土地分區使用有所爭執,因而甲乙合意解除該買賣契約。甲因此對 A 公司主張,請求 A 公司返還所支付之一千萬服務費,是否有理?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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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契約
- 依民法第 565 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本案例是甲委託 A 公司來賣土地,完成後給付 1,000 萬,但契約完成後,買賣雙方合意解約,甲請求 A 公司返還 1,000 萬。
- 因雙方契約已成立,甲給付 A 公司,且破局原因理由並不是契約無效,或經撤銷,這是合理報酬。
- 亦即,甲不得請求 A 公司返還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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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國補習班〉112 年不動產經紀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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