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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三七五減租?
前身是中國國民黨主政的政府,在中國實施的二五減租。
亦即,佃農繳給地主佃租,採取分益佃租方式,比例是收穫總量的 50%。將繳納給地主的 50% 佃租,減去至 25%,所以三七五減租是將佃租調為最高 37.5%。
而在戰後台灣則是實施三七五減租,解決部份租佃問題。
農田政策如下:
- 1951 年: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 佃期不得低於 6 年。
-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 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 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穫量的 37.5% 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 1953 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及「臺灣省實物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將地主出租之耕地徵收後,放領給現耕佃農或雇農。
- 1951-1976:公地放領。
- 無主地或是鄰近私有地之國地:開放讓農民貸款購買,分多期繳清、利率低。
- 農業機械化後期:農民可以用餘錢改善生活之外,還能夠投資。
- 補償地主:國家以四大國業股票(鹽、紙、農林、工礦)售予,但因中小地主經濟狀況不佳,普遍不信任與接受股票與債權之價值,紛紛出售,台灣五大家族則趁機以低價購入。地主在失去土地後,無法改行者,逐漸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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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意終止三七五租約?
現在私有耕地存在租賃關係,政府為解決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合意終止,租佃雙方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協議以分割耕地移轉方式終止租約。
好處:
- 分割耕地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 不受分割每人最小面積(0.25公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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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臉書〉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 〈維基百科〉三七五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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