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4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建商實價登錄錯誤罰則

製圖人:黃昭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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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說明有關中古屋買賣及預售屋買賣,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的時點、申報義務人各為何?甲建設公司自行銷售預售屋建案,未委託不動產經紀業銷售,已成交簽約 100 戶,申報登錄資訊後 6 個月始發現車位價格、面積申報錯誤,以至於總價、單價皆錯誤,請問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相關罰則為何?是否有申報人主動改正而得不予裁罰之規定?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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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立法目的

  1. 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
  2. 買賣雙方充分掌握合理價格。
  3. 保障買賣雙方權益。
  4. 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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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機點及申報義務人

  1. 時機點: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價登錄。
    • 亦即,土地移轉登記,同時實價登錄。
  2. 申報義務人: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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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實價登錄錯誤罰則

  1. 建商實價登錄時機點: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3 條,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2. 實價登錄錯誤罰則:
    • 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交易面積不實:
      • 第一次:3-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 第二次: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經處罰 2 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 30-100 萬罰鍰。
      • 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3. 申報人發現後,可主動向地政申請改正,而不是地政發覺或是別人檢舉,則不用罰。
    • 更正檢附文件:
      • 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
      • 申報書。
      • 買賣契約書影本。
      •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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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台北市地政局〉政府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110年7月1日修法後新制內容是什麼?
  3. 〈台北市地政局〉買賣案件申報後如何申請更正原申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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