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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問公有土地處分程序為何?又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的處分是否須比照辦理?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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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有土地處分立法目的
依土地法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立法目的:監督行政機關對於公有土地之管理、利用,以維護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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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處分程序
- 公有土地意義:依土地法第 4 條,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 限制公有土地處分要件:
- 民意機關同意。
- 行政院核准。
- 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 例外情形: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之限制。
- 依國土計畫法第 29 條,申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興建公共設施時,不適用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
- 依都市計畫法第 84 條,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之限制。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
- 依住宅法第 58 條,主管機關依本法就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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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的處分程序
-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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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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