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114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公有土地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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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請問公有土地處分程序為何?又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的處分是否須比照辦理?請依相關法令規定說明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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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有土地處分立法目的

土地法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立法目的:監督行政機關對於公有土地之管理、利用,以維護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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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處分程序

  1. 公有土地意義:依土地法第 4 條,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2. 限制公有土地處分要件:
    • 民意機關同意。
    • 行政院核准。
    • 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3. 例外情形:
    • 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之限制。
    • 國土計畫法第 29 條,申請人於前項公共設施用地上興建公共設施時,不適用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
    • 都市計畫法第 84 條,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規定之限制。
    • 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無法併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外,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時,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
    • 住宅法第 58 條,主管機關依本法就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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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的處分程序

  1.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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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3. 土地法§ 25 |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
  4. 〈台北地政〉「公地難為?公地管理利用及處分實務」地政講堂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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