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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案件需要公告?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公告案件,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
- 土地總登記案件:公告 15 日。
- 總登記期限無主土地之公告:公告不得少於 30 日。
- 逾總登記期限補辦無主土地公告:公告不得少於 3 個月。
- 會社或組合土地更正登記案件:公告 90 日。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公告 15 日。
-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農育權或登記:公告 30 日。
- 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之補給:公告 30 日。
- 土地權利移轉或消滅等變更登記,無法檢具原權利書狀時:公告 30 日。
- 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各款情形之一,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
- 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公告不得少於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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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線上查公告?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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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路竹地政事務所〉何種登記案件需辦理公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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