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無權占有 v.s. 通謀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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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 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締結 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權源占用 A 房地,請求丙返還該房地;丙則主張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所為 , 甲並非 A 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返還 。 甲、丙之主張 ,何者有理?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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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情形

  1. 甲購買乙的 A 房地,但在移轉登記前,發現被丙占用中。
  2. 移轉完成後,甲主張丙無正當占用,請求返還。
  3. 丙主張甲、乙通謀虛偽,甲並非房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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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丙無權占用

  1. 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亦即,甲可依民法第 767 條,主張丙無正當占用,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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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主張甲、乙通謀虛偽

  1. 民法第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2. 亦即,甲在名義上是房地主,在未塗銷前,甲有權利主張丙無正當占用,請求返還。
  3. 丙要有證據,證明甲、乙通謀虛偽,不然法院不會准許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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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公職王〉114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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