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實用篇】如何遷出已經不住在這裡的房客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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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可以把房客遷戶籍的法源

戶籍法第 50 條,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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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到哪裡的戶政

屋主到房屋所在地的戶政申請辦理:

  1. 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戶政所催告遷至現住地。
  2. 不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戶所得逕為遷至戶政所。

遷出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遷出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又 30 日,以申請日期為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所才能逕為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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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

  1. 屋主。
  2. 受委託人(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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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備文件

  1. 房屋所有權狀。
  2. 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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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台北市民政局〉承租人或前屋主搬離居住地,戶籍仍未遷出,現房屋所有權人應如何強制將其戶籍辦理遷出手續?
  3. 〈內政部〉房客戶籍未遷離 即日起屋主可線上申請遷至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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