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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兩個月房租以上,才可以終止租約
依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 2 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 2 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亦即,先催繳,欠 2 個月以上房租,才合法終止租約。
依土地法第 100 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2 個月以上時。
-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土地法與民法是相同的,欠 2 個月以上房租,收回房屋。
【延伸閱讀】原來租屋契約可以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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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催繳?
- 存證信函。
- 簡訊。
- Line 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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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繳不回,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 聲請支付命令。
- 提起訴訟:給付租金、請求房客遷讓房屋。
- 若訴訟書無法送達,會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 60 日發生效力。但第 150 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房東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即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房客財產求償,並收回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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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進屋看到底發生什麼事,如何做才合法?
房東請以下人員,陪同進入屋內,並錄影、拍照存證:
- 社區管委會的主委。
- 鄰里長。
- 管區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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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蔡宜臻律師〉房租未到期,房客卻落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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