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2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區分所有建物如何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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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有一民國 110 年 10 月完工之 20 層樓區分所有建物,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登記其專有部分,應檢附那些文件?申請登記過程,應如何標示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又如何載明於登記簿?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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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立法目的

主要目的如下:

  1. 管理地籍。
  2. 確定產權。

土地法第 5 條,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依法新建合法建物或舊有而未辦理登記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建物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辦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建物所有權人是否辦理第一次登記,現行法令並無建築完成應為登記之強制規定,亦即採任意登記,故建物所有權人得視其需要決定是否向轄管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因此,建物不經保存登記將無法處分其物權,例如: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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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但在中華民國 102/10/1 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 亦即,個案是 110 年完工,需檢附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即可。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補登附屬建物或共有部分檢附)。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
    • 有下列情形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 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 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 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 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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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登記及登記簿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83 條,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第 79 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2. 登記機關受理前項登記時,應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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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

  1. 登記費:權利人按建物權利價值 2‰ 計收。
    • 權利價值:
      • 依法實施建物管理地區: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的房屋現值。
  2. 書狀費: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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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桃園市地政局〉建物是否一定要辦理保存登記?保存登記之目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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