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112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免繕發權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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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登記規則第 65 條規定,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除權利書狀所載內容未變更,土地登記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請詳細說明,此所謂「土地登記規則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係指那些情況?另在登記過程,如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那些情況應於登記完畢後註銷權利書狀?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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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權狀目的

台灣的土地制度是屬於兼採:

  1. 權利登記制。
  2. 托崙斯登記制

特色為:

  1. 實施強制登記。
  2. 採實質審查主義。
  3. 登記有絕對效力。
  4. 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
  5. 登記簿公開(物權公示主義)。
  6. 發給權利書狀: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經登記後,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作為享有權利之憑證,便利權利之行使。
  7. 損害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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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繕發權狀情形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65 條第 2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申請人於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者,得免發給之,登記機關並應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記明之: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立法目的:建商通常把預售屋蓋好後,就會移轉給買方。
    • 共有物分割登記,於標示變更登記完畢。
      • 立法目的:標示變更後,連案申請共有物分割。
    • 公有土地權利登記。
      • 立法目的:公有土地無從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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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登記完畢後註銷權利書狀情況

  1. 土地登記規則第 67 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 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 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 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 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
    • 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 合於第 35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第 9 款、第 12 款及第 13 款情形之一。但經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公告權利書狀免予公告註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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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台北市地政局〉光復後土地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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