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112 年試題地方特考地政: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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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為因應都市土地使用之需求,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地利用,及兼顧社會之公平正義原則,對於都市計畫變更案件,目前已有許多縣市政府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之規定,訂定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請問,依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具備何種條件,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回饋?另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回饋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遵守那些都市計畫形成自由之法律界限原則?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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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立法目的

  1. 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2. 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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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 27-1 條條文:政府要求回饋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 24 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 26 條或第 27 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以下,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1. 公共設施用地。
  2. 可建築土地。
  3. 樓地板面積。
  4. 一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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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求回饋原因

  1. 土地使用變更所產生之環境、社會負擔加以平衡之機制:
    • 土地開發造成排擠效果。
    • 回饋土地發展受限地區。
    • 維護社會公平原則。
    • 維護山水資源之永續發展。
    • 土地開發後管理維護之需要。
    • 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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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限原則

政府需落實使用者負擔、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回饋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開發者符合下列因素:

  1. 內部性的公共設施負擔:對於位在開發區範圍供開發目的使用之公共設施,因該類公共設施基於開發所衍生之需求,並以滿足開發區內活動之需求,及為維護開發區內部環境品質而設置,故開發者有負擔之義務。
  2. 外部性影響之負擔:因土地開發經常導致開發區外部環境之負面衝擊,故其外部性
  3. 社會成本應由開發者負擔。例如,因土地開發導致鄰近公共設施需求增加之社會成本,或因開發而排擠既有公共設施使用者之擁擠成本;此類外部成本,開發者應有加以吸收之義務。
  4. 其他義務之負擔:因土地開發經常導致開發區外部環境之負面衝擊,故其外部性社會成本應由開發者負擔。例如,因土地開發導致鄰近公共設施需求增加之社會成本,或因開發而排擠既有公共設施使用者之擁擠成本;此類外部成本,開發者應有加以吸收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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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內政部營建署〉107 年度「國土計畫重要議題-土地使用規劃及開發利得相關義務負擔機制研究」
  3. 〈公職王〉112 年地方特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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