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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於現行政策上 , 政府規劃 2025 年太陽能光電設置目標 20GW, 其中屋頂型目標 3GW,需要屋頂面積 3,000 公頃;地面型目標為 17GW,需要規劃光電設備及併連線路土地約 2.5 萬公頃。另,107 年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其「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亦提及將太陽能光電等再生能源設施納入空間發展策略之一,並規定需以地面型專區方式推動。請問,依現行之規定,太陽能光電是否可能以地面型之「專區」方式劃設?試從政策與現行法制分析之。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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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土計畫部門空間策略?
- 立法目的:
- 各目及各級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 反映國土計畫應考量各部門空間發展需求及其規劃。
- 協調土地使用秩序。
- 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
- 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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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 v.s. 非都市土地的土地使用管制
- 都市土地定義:
- 已發布都市計畫。
- 依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
- 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
-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 都市計畫法:編定土地使用分區。
- 保護區、農業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非都市土地定義: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先劃定使用分區,再編定使用地類別,則有容許使用之項目、許可使用細目。
- 光電設施小面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的容許使用。
- 再生能源設施:
- 交通、水利用地、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殯葬用地,不受面積規定,可以地面型專區劃設。
- 農牧用地、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遊憩、國土保安用地:點狀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
- 綠能設施: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7 條,包括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
- 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
- 結合農業經營。
- 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 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影響食品安全。
- 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
- 變更編定:如果以上不符合,可依「非都市用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審查作業要點」,辦理使用第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再生能源設施:
- 光電設施大面積:
- 依「非都市用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太陽光電設施專編,進行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以設置大面積的地面型光電專區。
- 光電設施小面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的容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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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內政部國土署〉國土計畫部門空間策略專區
- 〈內政部國土署〉國土計畫納入綠能發展區 引導土地合理使用
- 〈高點來勝不動產〉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專區之方式
- 〈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何謂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如何辨識?如何辦理土地之使用管制?
- 發電不需犧牲作物!農地大型光電重新規劃 發展模式與環境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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