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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由於發生重大公安事件,某市政府欲以公辦都市更新之方式,協助住民可以盡早重建家園。惟住民卻意願不高,未能達成共識,導致該公辦都市更新事業推動緩慢。請依現行規定說明何謂公辦都市更新?另我國推動公辦都市更新未能有所成效之因素為何?
(歷屆試題可在考選部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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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立法目的
- 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
- 復甦都市機能。
- 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
- 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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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市更新意義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1 款,都市更新: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 3 種:重建、整建、維護。
- 公辦都市更新:由政府主導的都市更新,讓民眾生活在更安全、現代化的都市環境。
- 優先辦理:
- 不具市場性的地區。
- 環境簡陋的地區。
- 有公共安全疑慮的地區,例如:海砂屋、天災、耐震結構不足等。
- 地區內有大量低度利用的公有土地。
- 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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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公辦都市更新未能有所成效之因素
- 地方政府推動公辦都更量能不足:雖現在有國家住都中心,是以財團法人來成立,今年(2026)更會有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招商案,但其他縣市還是缺乏的。
- 侷限於公有土地更新:公有土地或準公有土地,地主整合容易,但忽視都市機能,應帶入私人財產,擴大觸角。
- 公辦都更與地區整體更新關聯性弱:公辦都更更應有示範性與帶動性,投入在都市計畫或整體都市更新策略,引入民間人力資金,來協助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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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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